第六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具体情形。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裁量基准,不得擅自突破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