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行全程代办、“一网通办”,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应当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报装低压供电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接入完毕。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可靠率的监督,对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