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政府平台公司、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市场主体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自治区探索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