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要求的;

(二)拒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检疫、检查、调查、治疗等应急措施的;

(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逃避隔离、封锁、控制等应急措施的;

(五)阻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