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社区防控。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落实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辖区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志愿者、居民村民等,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报送、人员的分散与隔离、社区村庄封闭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困难家庭和人员帮扶等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防控相关知识,提高居民村民的健康意识、应急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