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考核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