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自治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二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完成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