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社区党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具备条件的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的组织,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