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经现场查验,物业符合交付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资料清单及相关资料备份件;
(三)查验记录;
(四)交接记录;
(五)其它承接查验有关文件。
物业交付使用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及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