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