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住宅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