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聚焦发展需求,统筹创新资源,科学优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布局,构建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的科技计划体系。
省属重点骨干高等院校应当合理配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省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主要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根据需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其他高等院校和市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主要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根据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