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辐射等污染防治与森林、草原、河湖生态保护及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集成利用,为建设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提供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