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