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国家和本省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