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道路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物、安全岛等设施和服务于交通管理的辅助设施。辅助设施包括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非现场执法系统以及地下附属管线设施、交通岗亭等。城市快速路,是指在城市内的,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快速度行驶的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