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目标,开展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建立对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制度,督促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每月应当对所属驾驶人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并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和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五)道路交通运输单位发现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