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三)协助监控、看管酒驾、毒驾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员等;
(四)协助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勘验、保护、清理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配合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