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发布紧急转移通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