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防灾减灾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