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