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干旱、雷电、大风、低温、高温、大雾、冰雹、霾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