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期前,对全省水库和山塘等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整改洪涝隐患,修复水毁工程,备足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确保电台、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施畅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