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

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