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用热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