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供热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供热能力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