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九条有效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