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