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