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

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