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