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