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