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四章 义务和纪律第二十九条有效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二)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四)体罚、虐待、殴打监管羁押、控制的对象;(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六)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七)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