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违法携带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