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执行任务需要,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领导下,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实施组织指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