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按照职责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