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审查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