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收登记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