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