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