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列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依法经批准可开发利用的,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