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列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依法经批准可开发利用的,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