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