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选人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