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难以辨认的选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宣布选票统计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张榜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