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