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产资源的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