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三条有效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二)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但是,应当由上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