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第三节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第二十三条有效重点治理的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一)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乘坐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引;(二)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不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