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