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畜禽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不足十头或者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的养殖户,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定,通过自行处理或者委托他人处理等方式,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