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饲料等投入品的矿物质、抗生素添加,规范投入品加工、运输、储藏和使用,防止养殖环境和产品的污染。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