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让活动断层、滑坡、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线路管道等建设工程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进行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